法律和道德
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老师曾经说过,如果一件事为道德所允许,那么它就绝不应当是违法的。而反过来,一个完全遵纪守法的家伙,也有可能是一个道德败坏的人渣。可见,法律只是一个社会对人的行为所施加的最低层次的约束。
法律常常是谦抑的、滞后的。在立法者的认知尚未触达的层次,不谨慎地立法,则容易导致道德律的反噬,成为恶法。诚然,如马克思所说,法律是一国之统治阶级实施其统治意志的工具。但是,道德生活所鼓励的,法律不可以打击和破坏。比如,世俗上我们鼓励夫妻关系稳定,则一部足以导致大量家庭出于趋利避害之本能而选择离婚的法律法规,就是违背道德律的。
中国人智慧,于是民间有俗语广为流传,曰,法律不外乎人情。乍看起来,这似乎反映了中国人法治观念之缺陷;细细思量,它确实直达本质的更高层次的思维。
德国哲学家康德有言,有两样东西,愈是思考,愈是让人充满赞叹和敬畏,一个是头顶的星空,另一个就是我们心中的道德律。
一部能够符合绝大多数人心目中公序良俗的朴素道德观念的法律,才有机会被得以贯彻和实施。反之亦然。无它,共识尔。
犹记多年前与北欧某国公民谈论一个问题。我问当年你们是如何结束君主制,进入民主制的呢?对方的回答既简单的令人惊讶,又正确的不出意料。他说,因为绝大多数人都觉得我们不需要君主制了。
溥仪退位,不是袁世凯一人的功劳,而是全国大多数人民的要求。新中国建立,固然有教员的不世之功,但更重要的是全国绝大多数人民的共同选择。所以教员说得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
在创造历史的过程中,身处创新领域的最前沿,这里往往是法律的空白地带,尤其需要每一个只身闯入的人时刻以心中的良知为行为的准绳,在苍茫的荒野探险的时候,时刻保持对于星空和道德律的敬畏。
自律才是自由。在坑蒙拐骗、烧杀抢掠肆意妄为的西部世界,能够遵从内心的善念,拒绝割韭菜暴富的诱惑,虽可为之而不为,这等消极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极尽操弄市场之伎俩,宣传山寨项目之能事,零和博弈、收割韭菜之祸心,此种种肆意妄为的积极自由,乃是不自由。
一个苹果从树上落下,乃是受到自然律的他律支配,并非自律,故无自由。一只狗受到巴普洛夫的训练,听到象征进食的铃铛声,就会垂涎欲滴,这也是受到他律支配,亦无自律,则无自由。一个人大肆敛财,以满足一己私欲,同样是受到最底层欲望的支配,同样是难谈自律和自由。
若不能以极高的道德自律,则总有一天,法律会跟上,哲学上的不自由便会变成物理上的不自由。
道路通向的愿景越伟大,则道路越艰险,高低越起伏,毁誉越尖刻。要成就伟大的愿景,就要有舍弃世俗利益的高度道德。世俗之利益,不过名、利、权。但这个人,舍弃自己的原始利益分文不取,换得社区的共同事业;舍弃自己的中心控制,换得去中心化的共同富裕;舍弃自己的誉满天下,换得人们的平等共识。舍利,舍权,舍名,可谓大舍。
他自带干粮,独立开发并上线产品,功成身退,交给社群,产品继续进化,全球成千上万的人自发组织起来自愿投身这一事业;他十多年前定下顶层设计,算力守护,百年不变;他不求名利,隐姓埋名,不取分毫,毫无成就自我的梦想,却又有着成就全人类的情怀。人类事业,全球共识,创造历史,可谓大得。
梁启超在给李鸿章写传的时候这样写道,历史创造的英雄常有,而创造历史的英雄不常有。这个人,也许是人类千年难遇的创造历史的英雄之一吧。
他无名无姓,吾不知其所踪。我们唯一知道的是,他请别人称呼他“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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