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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20万字的香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新规,我关注到这8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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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本月一号,万众瞩目的香港加密交易所新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正式生效了。最最最重要的一点,新规落地后,如果交易所在限定期限内仍无法持牌运营,要么离港,要么就会涉嫌刑事犯罪。

《指引》洋洋洒洒20多万字[1],如果我们要看门道的话,须得抓住关键点。在刘教链2023.5.26文章《6.1发牌,香港证监会谈了3点,刀刀见血》一文中,引述了港证监会SFC最为关注的几个问题:一、网络安全问题;二、资产保管问题;三、利益冲突问题。在我们阅读《指引》时,也要紧扣这几个要点来理解。

【1】虚拟资产的扩张解释

《指引》中对“虚拟资产”这个概念的定义是宽泛的。既包括了“《打击洗钱条例》第 53ZRA 条所界定的任何「虚拟资产」”,又包括了“任何证券型代币”。(《指引》1.1)

根据香港版电子法例网站的资料[2],《打击洗钱条例》第 53ZRA 条所定义的虚拟资产是以下这样的加密保护的数字形式的价值:计算单位,价值存储,交易媒介(含为货物或服务付款、清偿债务、投资,或治理投票权),能通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买卖的。

可见这个定义已经非常之广泛。比特币、以太坊肯定覆盖,甚至像UNI(Uniswap)、ARB(Arbitrum)这种纯纯的治理代币,也囊括其中。

不过,53ZRA排除了几种情况:一、央行发行的数字价值,不是“虚拟资产”;二、有限用途数字代币,比如游戏币?三、证券或期货合约;四,支付工具的余额。

可见,《指引》将53ZRA的“虚拟资产”扩大了一下,把被它排除掉的证券类代币给重新包含进来了。

【2】安全问题以建议为主

《指引》中涉及安全问题的主要是“XII. 网络保安”一章,要求“平台营运者应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员负责其交易平台的整体管理及监督,设定网络保安管理框架及列明主要角色和责任”。并展开列举了一些有关系统安全、容量、备份、应变措施等方面的建议。这些建议更像是事后总结,因为战斗在一线的交易所们其实早就走在了前面,在黑客的淬炼中学习和实施了很多安全措施。

另外在7.8项中,要求平台“在纳入任何虚拟资产以供买卖之前,... 应对以智能合约为依据的虚拟资产进行智能合约审计。...”

不过总体来说,SFC并没有什么强制性举措,主要还是靠平台自己做好安全生产。正如7.7项所说,“平台营运者应确保其内部监控措施及系统、技术和基础设施(例如其打击洗钱监控和市场监察工具)能支援和管理其有意可供其客户买卖的虚拟资产的任何特定风险。”

【3】定期汇报资本充足情况

平台要保持足够支撑12个月的日常开支。500万港元以上足额缴纳的股本。300万港元以上(或其他办法规定)的“速动资金”。还要按照普遍会计准则对所有资产和负债进行记账,并且每个月要向证监会报告。这比去年交易所们倡导的所谓Merkle证明要更严格。(《指引》6.1-6.8)

【4】采用冷存储

还有就是要严格落实冷存储。在“X. 保管客户资产”中说道,“(c) 除非是在证监会因应个别个案而准许的少数情况下,否则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应在线下储存 98% 的客户虚拟资产,以尽量减少因平台遭入侵或黑客攻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5】上币须尽调且报告

“平台营运者应设立一个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指引》7.1)。“应该先对该等虚拟资产进行所有合理的尽职审查... 3. ... 往绩纪录 (例如已发行至少 12 个月 ... 4. 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 网络的大小 (特别是对常见攻击 (例如 51% 攻击) 的抵御能力 ... 7. 虚拟资产的市场风险,包括虚拟资产持仓高度集中或由少数个人或实体所控制、 价格操纵和欺诈,及较广泛或较狭窄采纳该虚拟资产对市场风险的影响;8. 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法律风险,包括与其发行、分销或使用有关的任何仍待决或 潜在的民事、监管、刑事或执法行动; ...”(《指引》7.5)“亦应确保有关虚拟资产属于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 在获纳入以供零售客户买卖前,应已获纳入由至少两个指数提供者所推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的指数当中。”(《指引》7.6)

并且,“平台营运者在提供任何虚拟资以供零售客户买卖之前,应取得并向证监会呈交以法律意见或备忘录的形式出具的法律建议书”(《指引》7.9)。比较有趣的是,它紧接着规定,“当中确认可供零售客户买卖的每项虚拟资产并不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证券」的定义范围”。

按照第【1】点所讲,《指引》对“虚拟资产”进行了扩张解释,把证券涵盖进来了。但在7.9项条款又要求排除证券型代币。不晓得这里会不会造成一定的困惑。毕竟,按照美国SEC的说法,以及Howey Test,绝大多数的加密代币都有证券属性。美SEC主席Gary Gensler更是说了,除了比特币,其他的都是证券。

【6】反市场操纵主要靠监控和内控

《指引》特意用“VIII.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一章来指示“平台营运者应采用由信誉良好的独立供应商所提供的有效市场监察系统,以识别、监察、侦测及预防其交易平台上出现的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活动,并在有需要时向证监会提供这个系统的接达权,以便其履行本身的监察职能。”(《指引》8.3)

还规定,客户资金不能打款给关联实体、高管、雇员。而且,对于平台的高管和员工,应当限制他们进行交易,“并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政策传达给雇员,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因这些交易而可能产生的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 对于接触内幕消息的高管或员工,应当严格禁止交易。

不过,看起来基本上除了监控,就是建议内部管理。要说真能完全限制住,恐怕不容易。毕竟,加密货币是全球化的,一个比特币不仅在收到香港监管的交易所里交易,还在全球其他很多交易所交易。即便是限制了高管、员工在自家平台交易,他也可以自己或通过家人、朋友在不受香港监管的其他交易所进行交易,从而利用自己工作便利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套利。

【7】一人一户

这一点似乎不是为了客户利益而设,却是为了监管方便而设。在第“IX”章关于KYC的规定中,要求“不应允许单一客户开立多个账户,除非是以分账户的形式开立。”

加上最开始说的,新规落地后,如果再不持牌运营,就要遭到刑事打击了。这一条是确保《指引》能够被听进去的强力保障,算是第【8】点吧。

从这8点来看,有望会推动网络安全、资产保管、利益冲突等方面的改善,同时也会为后来者带来更高的门槛。由于加密货币的特殊性,恐怕也不能完全解决所有的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不断优化。

参考资料: